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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落实耕地保护整治范围及标准

作者: 编审:王令卿 时间:2022-05-05 08:21:33 来源: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资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唐河县将进一步推进绿色发展矿业权管理新体系,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整治范围和标准如下:
1、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乡镇政府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 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 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为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减少,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即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优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进行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
(3)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4、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5、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乱占耕地建房、建设大棚房问题实行“零容忍”。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6、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意见精神,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职尽责,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乡镇政府办理土地管理相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除继续暂停办理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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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50508213311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5-05 08:21:3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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