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今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5月7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南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6类困难群体 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参保有补助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实施办法》提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三重制度互补衔 接织密医疗救助保障网
明确费用保障范围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引导基层首诊 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严控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救助标准;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这些救助标准 事关各类困难群体就医
那么,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到哪些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住院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2500元/年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6000元/年确定。
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具体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倾斜救助
对市域内和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主题词:南阳市出台新规: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51008263170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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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08:26:31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