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中心城区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打通业主自主申请办证和安置房网签办证通道,加快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根据《关于支持南阳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购房业主自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意见》《南阳市中心城区安置房网签办证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主自主申请办证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1.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1)在首次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的资料,报送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积极配合的,按正常不动产登记程序办理;开发建设单位不依法配合办理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其首次登记予以公告作废,启动业主个人自主办理不动产权证程序。
(2)通过公告等形式告知业主自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件,如有欠交房款情形的,需将欠交房款交至辖区政府(管委会)问题楼盘处置化解专用账户。
(3)业主有按揭贷款购房情形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首次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函告银行金融机构,凭银行金融机构同意业主自主办证的书面意见,启动业主自主办证程序。
(4)在首次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函告市税务局项目首次登记办理情况。
(5)在项目首次登记后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现销售备案,并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不依法配合的,依据辖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专班申请,关闭企业网签端口,将网签权限转交至辖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专班。凭《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及所附的原购房凭证、购房人身份证件、房屋维修资金传递单办理网签备案。
2.市税务局:
(1)在接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函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逐户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同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限定间内完税。对未在限定时间内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未完税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的稽查或追缴程序;对于拒不配合的,税务部门形成清单转交至各辖区政府(管委会)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由指挥部协调多部门力量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采取联合惩戒等多种有效手段,确保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并依法完税。
(2)税务部门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或存根为缴纳契税的业主开具契税发票。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已将房屋维修资金缴纳至专用账户的,按照正常程序开具维修资金传递单;对业主已缴纳维修资金但被开发建设单位挪用的,业主可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作出承诺:同意在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个人维修基资金未进入专用账户的情况下,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手续,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依据承诺出具传递单并注明;对于未缴纳维修资金的,提醒业主及时将维修资金缴纳至专用账户。
(2)对挪用的房屋维修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启动追缴工作,追回挪用的房屋维修资金。
(3)对于集资建房问题楼盘项目,在首次登记后7日内办理集资房分户确权审批手续,同一项目可分批分期办理。
4.南阳银保监分局:
组织银行金融机构,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业主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积极办理的银行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督促其及时办理。
5.各区政府(管委会):
(1)对申请自主办证的购房人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房审批表》、房屋实测绘面积、业主房款缴纳凭证等材料核实是否存在欠交房款情形,并组织清交。
(2)设立问题楼盘处置化解专用账户。凡业主有欠交房款的,将欠交房款统一交纳至辖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专用账户。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缴欠交房款,开具收款凭证,并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购房人房款结清通知单;同时函告税务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补开销售发票。辖区政府(管委会)所收缴的房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关于支持南阳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购房业主自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意见》规定统一调配使用。
(3)凡有开发建设单位应退还购房业主款项而拒不退还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司法部门予以追回。
(4)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开具销售发票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多部门力量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采取联合惩戒等多种有效手段,确保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并依法完税。
(5)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代收契税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协助业主追回。
(6)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依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区涉法处置组要同步介入,敦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网签备案。对仍拒不配合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专班入户摸排,编制房屋销售明细表(含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楼号、单元号、房号、面积、销售价格、交纳房款情况等)并经业主签字认可。在此基础上,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关闭企业网签端口,将网签权限转交各辖政府(管委会)工作专班。
辖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专班凭购房业主提供的购房协议(含买卖合同、认购书等)、收据等相关凭证材料,补录网签合同信息,并出具《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合同信息备案摘要》一式三份,一份交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存档,一份留辖区政府(管委会)工作专班存档,一份交购房业主本人。
(二)进一步明确购房业主相关义务
1.凡业主有欠交房款遗留的,需将欠交房款交纳至辖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问题楼盘处置化解专用账户。
2.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被挪用的,可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作出承诺:同意在待收的个人维修基资金未进入政府专用账户的情况下,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手续。
3.个人未缴纳契税的,应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及时缴纳契税。
4.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挪用房屋维修资金和契税等费用及应退还房款而不退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业主对自已提供的购房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因此产生的纠纷,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要件及时限
1.办理要件:
(1)首次登记大证(大证公告作废的不再提供);
(2)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同信息备案摘要》(附原购房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
(3)维修资金传递单;
(4)个人契税缴纳凭证;
(5)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6)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购房人房款结清通知单。
2.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于1个工作内完成登记发证。
二、关于安置房的安置对象认定及房屋性质记载问题
(一)安置对象认定
安置房现所有人与原始征迁对象不一致的,由安置房所在的辖区政府(管委会)以安置房现所有人为登记对象进行审核认定,编制《安置对象花名册》。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区政府(管委会)《安置对象花名册》解除网签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ニ)房屋性质记载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安置房,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性质栏记载为国有出让/商品房。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记载为国有划拨/经济适用住房;是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安置项目,记载为国有划拨/安置房。
各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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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60609224519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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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09:22:45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