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完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机制,规范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单位。
(一)统筹协调特邀监督员相关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特邀监督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特邀监督员相关信息;
(五)广泛宣传报道特邀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展特邀监督员业务培训;
(六)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监督作用明显,为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解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国家和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三)处事公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志愿服务,主动热心参与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五)愿意监督、敢于监督,能够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六)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无个人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邀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邀监督员。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产生和选聘
采取单位推荐、特别邀请、个人自愿申请等方式产生。单位推荐以县人大、县政协、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等县直有关单位和县级新闻媒体、县域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为主,并填写《唐河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单位推荐表》;特别邀请的,填写《唐河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个人情况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填写《唐河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个人申请表》。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定人员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书和证件。
聘任人员名单应抄送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社区)。
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任期为2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受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解聘,收回聘书和证件,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社区):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邀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的;
(五)以特邀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情形的。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特邀监督员应围绕我县优化营商环境中心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案件线索,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监督,充分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落实省、市、县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纪律作风等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对事关群众、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营商环境重点领域进行监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项督查、违法案件调查等工作;参与涉及我县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公开庭审、听证会、专题调研、座谈会、评议会等活动;
(五)宣传省、市、县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六)提交营商环境建设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履职尽责情况;根据履职需要,按程序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三)主动学习、掌握有关营商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
(四)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开展
特邀监督员以参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活动、明察暗访、企业座谈、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并向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虚心采纳监督意见: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结果反馈特邀监督员。
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拒不改正的,或未按时反馈整改方案和结果的,特邀监督员在听取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申辩后,决定是否将监督意见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监督工作开展及结果,特邀监督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整改不力或未按时反馈整改方案和结果的,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结束5日内向特邀监督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
发现重大损害营商环境案件问题线索时,特邀监督员应及时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评价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聘任的特邀监督员年度监督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应包含监督工作开展及成效、参加学习培训及相关活动、综合能力与基本素质等方面。评价结果应用于特邀监督员日常管理和年度工作表彰;评价结果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为特邀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自觉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接受问询,及时对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反馈整改结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涉及我县营商环境建设的公开庭审、听证会、专题调研、座谈会、评议会等活动和专项督查、违法案件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唐河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监督意见表 | |||
监督事项 | 监督时间 | ||
被监督单位 | 监督地点 | ||
存在问题 | |||
整改意见及建议 | |||
监督人员 | 年 月 日(签名) |
主题词:唐河县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管理办法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112291353404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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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13:53:4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