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县统计局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统计依法行政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依法向县统计局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五)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六)利用执法工作职权谋取私利,如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七)泄露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九)其他统计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并将举报材料整理后,报县局党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二)受理程序
1、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3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县统计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日内向局党组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4、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局领导集体讨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举报的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县局有关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唐河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投诉举报电话:0377-68977029
2023年6月15日
主题词:唐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062008540999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08:54:09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