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传统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本盘”“压舱石”,也可以是创新变革的“主战场”,直接影响我国新质生产力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当前科技赋能传统行业已遍地开花,传统产业探索发展新模式、创新转型升级新路径,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相关的制度、规范、标准、程序建设还尚未完善,有的甚至出现空白,同时在安全、伦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也面临相应的挑战和风险。例如,机器学习、大数据分析、自动处理等高效能运算的应用,在提高效能、提升精准度的同时,也伴随着个人敏感信息与隐私的大量泄露,数据犯罪案件频发;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数字鸿沟及算法歧视也进一步加深,如何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数字治理面临的难题。因此,要坚持让法治为科技赋能传统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完善激励科技赋能传统行业的法律体系和机制。《决定》提出,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在元宇宙、脑机接口、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未来网络等前沿科技赋能传统行业开发、应用的过程中,要激励科技创新带来的正向无限可能。对科技赋能传统行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要予以及时、充分的法律保护,对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提高效率的各类“秘密武器”均应予以保护,加快构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类型、拓展权利客体范畴,激发科技赋能传统行业的创新创造活力。
其次,完善科技赋能传统行业发展的法治支撑体系。科技赋能传统行业发展,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全面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有完善的科技法律支撑。尤其是在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加速发展的今天,要进一步增强科技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系统化发展、协调化应用。例如,在传统行业数据使用方面,要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者利用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传统行业数字经济转型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确权、共享、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在传统行业创新转型的算法设定方面,要加强算法伦理、算法机制、算法公平和算法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监管构建;在推动传统行业发展的算力方面,要提升全国算力的统一调度和统筹规划法律制度,确保算力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只有在法治层面强化科技赋能传统行业的支撑和保障,才能更好营造传统行业转型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最后,加强传统行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转型的法治保障。传统行业的创新创造客观上需要审慎包容的法治环境。为防止新技术发展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既要避免法律过早干预而使技术创新受到扼杀,又要避免过晚干预导致技术失控难以收场。例如,在生殖医疗科技应用中,对生育的科技干预能实现人类优生优育等期待,但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由此出现的各种伦理、道德、安全等风险和挑战。对此,我们要建立起审慎包容的法律监管机制,在“让子弹飞一会儿”与“法治的介入干预”之间作出合理选择与安排。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多元化监管机制,通过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动态平衡实现监管合力,形成监管的协同治理格局,探寻科技创新与安全监管之间的最优解。
我们在享受科技赋能带来快速发展的同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有效应对科技赋能背景下产生的新风险、新挑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让科技赋能在安全、稳定、可靠、可控、高效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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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408260859569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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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08:59:56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