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唐河县县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主要用于对担保公司发生代偿进行补偿,由县财政局负责募集,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资金池”支持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合作,推动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融资。
第四条 “资金池”遵循“政府监管、专业运作、动态补充、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池”首期规模1000万元,县财政根据“资金池”使用情况动态补充“资金池”资金。“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县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以及追偿款项等。
第六条 成立“资金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和工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资金池”的设计和日常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县金融服务中心设立“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
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八条 “资金池”支持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合作,纳入合作范围的担保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三)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理机制。
第九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业务,支农支小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十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担保业务,“资金池” 按照代偿金额的20%对担保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以专户资金余额为限。
第十二条 “资金池”的使用设定熔断机制,在全县范围内与某个银行合作项目的担保代偿率超过10%时,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担保公司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向县金融服务中心申请代偿补偿,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在收到代偿补偿申请后,对代偿是否真实发生、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约定比例对担保机构进行代偿补偿。
第十五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承担补偿责任后,及时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承担的代偿责任,在必要时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池”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积极开展追偿工作。对于追偿所得,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及时按追偿金额的20%返还“资金池”。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担保公司采取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要求,制定担保业务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呆账核销的条件、程序等。对“资金池”承担补偿责任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条件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进行核销,核销结果应及时报县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县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资金池”运营管理的监管,必要时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担保公司的代偿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及未来发展方向产业领域的项目,业务人员已经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担保审核职责的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担保公司应加强对贷款对象的日常贷后、保后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贷款对象,“资金池”在3年内对其融资涉及的担保项目不予提供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或未按规定向“资金池”返还追偿所得的,“资金池”暂停对其后续代偿业务提供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存在不规范收费的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池”暂停对其新的代偿业务提供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外,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唐河县县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21409070026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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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09:07: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