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唐河县县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十七)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第(十四)条、《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对本级政府性担保公司给予补偿。
(二)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运营10余年来,对风险的把控较好,在全省担保行业中运营最好。但是代偿风险依然存在,截止2021年10月底代偿余额已达到47110万元。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代偿风险也无可避免,为保证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县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需要政府尽快建立代偿补偿机制。
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唐河县金融工作局开始《办法》的起草工作。县金融工作局全面分析了我县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情况,认真学习省市经验做法,形成《办法》初稿。之后,经过与县担保公司等部门多轮商讨,目前,针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细致研究,吸收了其中的合理部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设置规模和运行机制。“资金池”主要用于对担保公司发生代偿进行补偿。县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首期规模1000万元,县财政根据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补充。成立“资金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资金池”的设计和日常管理。
省“资金池”首期规模为2亿元,根据我县财政收入及县域经济发展实际我县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县财政后期将会进行动态补充。
(二)代偿补偿条件与标准。
合作应满足条件。1、在我县区域内依法设立;2、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3、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理机制。
标准。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业务,支农支小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
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担保业务,“资金池” 按照代偿金额的20%对担保公司予以补偿。
熔断机制。在全县范围内与某个银行合作项目的担保代偿率超过10%时,超过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政策。
省“资金池”为担保代偿率超过5%时,超过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政策。根据公司及本地实际情况定的。县担保公司注册资金2个亿,若1000万元的项目发生代偿,加上利息可能就超过5%。
(三)代偿补偿程序。1、实行审批制,县金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预订比例对担保机构进代偿补偿。
2、资金追偿,担保公司级积极开展追偿工作。对于追偿所得,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及时按追偿金额的20%返还“资金池”。
3、呆账核销: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要求,对符合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核销。
四、监督管理
银行、担保公司应加强贷后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贷款对象,“资金池”3年内对其融资涉及的担保项目不予提供补偿。
担保公司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的措施或未按规定向“资金池”返还追偿所得的,“资金池”暂停对其后续代偿业务提供补偿。
除担保费外,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存在不规范收费的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池”暂停对新的代偿业务提供补偿。
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外,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说明及《办法》,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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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21409310052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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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09:31: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